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驻沧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通过长期积累,用于解决职工个人住房困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专项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县(市、区)、乡(镇)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它城镇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县(市、区)可向附属的乡(镇)企业延伸,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面覆盖到全体在职职工。
(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缴存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住房公积金计提的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统一规范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二)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缴存比例由14%提高到15%,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14%提高到15%。
(四)县(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5%。
(五)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5%。
(六)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实发工资额为缴存基数交纳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个人实发工资额的5%。
(七)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特困、破产或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职代会讨论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暂不提高。
(八)对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单位破产或买断工龄无处安置的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封存,集中管理。职工购建住房及住房维修时,可以按规定支取,未支取和使用的,待到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并退还给职工本人。
(九)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到再就业时办理转移手续。
(十)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不再享受原售房优惠和现行购房补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金额全额列支;
(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预算支出计划中列支;
(三)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
(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五)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管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深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事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过来的工作,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9月底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