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16-03-13 16:23:18

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沧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沧市财行[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省内出差必须按规定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因公省外出差还需校长批准,部门正职出差必须经书记、校长批准;学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未经校领导批准擅自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和聘任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校级450元、其他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沧市财行【20159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校级领导住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到省内其它地市及外省、市、地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在市内各县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不包括新华区、运河区和沧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执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各县出差(不包括新华区、运河区和沧县),每人每天40元。

带车出差(公车)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缴纳会务费的不再支付伙食补助费。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再支付住宿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超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20元;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假期减出)。

第二十条 教职工非由学校派遣,自行参加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不执行差旅费包干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一年,凭据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不报销出租车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含半个月)执行第十八条规定。

第七章  其他费用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25元,不报销住宿费。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原《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3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沧州师范学院

二O一六年元月一日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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