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务卡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1 16:04:46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支出程序,实现公务消费行为“支付留痕,记录可循”,根据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单位会计核算平台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全市公务卡系统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市财库[2018]6号)文件要求,对我校教职工公务卡使用做如下规定:

1、单位零星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严谨借卡支出。当单位人员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时,不能继续使用该公务卡,请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停卡手续。

3、单位人员使用公务卡时,务必确保消费记录与报账金额一致,并在报账时附划卡小票为原始依据,无公务卡消费记录者不予报销。

4、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必须写出文字说明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报账。

5、本规定自20187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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