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7-10-09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和河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专业,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成员组成。成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及教学、科研方面的专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学位证书印制发放、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等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位评定工作,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任命。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及时与上级学位委员会联系,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学位工作的政策与动态;

研究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制度;

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检查、评估、监督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为:

1.根据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位办公室报送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接受和处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数在半数以上生效。会议出席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本科培养方案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2.00及以上,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因各种原因退学、被开除学籍者;

3.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4.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被取消者;

5.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2.00者。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已取得我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能够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和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均合格;

3.在读期间参加并通过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造成较大影响及后果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3.在校期间,因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旷考者;

4.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者;

5.因考勤不合格或考试不合格而被留级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根据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毕业鉴定、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提交详细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签字后,由学位办公室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士学位授予公布后10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复议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责任人组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处理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通知学生本人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在学位授予中有舞弊行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将撤销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将对有关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专接本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原《沧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停止实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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