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作者: 时间:2013-06-16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将手机(或任何可对外联系的电子产品)关闭并放在讲台上,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发现考生携带手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除开卷考试的科目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字纸、笔记本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工具书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六、考生不得就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询问。

七、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整洁,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

八、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

九、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在桌面上,或有意让旁人偷看抄袭。

十、提前完成考试的学生,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由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

十二、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十三、凡已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十四、口试或技能考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重抽。各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口试或技能考试的具体要求,学生应认真遵守,不得违犯。

十五、学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犯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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