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的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管理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杜绝庸、懒、散等不良作风,全面落实“快、实、新”的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沧州师范学院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暂行规定》。
一、明确责任
学院各个管理及教学辅助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广大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服务。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宣传教育责任。教育本部门工作人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决定、决议与工作部署。
2、决策、实施责任。按照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作风管理责任。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督促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4、检查督促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5、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同时要“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大胆抵制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二)学院各管理岗位及教辅工作人员责任
1、履行职责责任。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工作质量责任。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办事效率责任。相互间配合密切,遇事不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4、严守纪律责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二、责任追究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及教辅人员工作失误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在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下实行责任追究。
(一)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责任:
1、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荣誉的;
4、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5、所在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7、对本部门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8、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各类管理及教辅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有不正之风行为的;
4、工作作风不正,违反纪律的;
5、服务态度差,群众反响强烈的;
6、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的;
7、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完成任务,或延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8、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对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减发或停发院内津贴、调整岗位、免职、行政处分、辞退等。
四、组织实施
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认真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本部门教职工大会上宣布处理决定。被追究责任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学院纪委和监察室提出申诉。
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有纪委监察室牵头,组织部、人事处履行相应职责落实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及责任追究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