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3〕21号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2013年3月29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沧州师范学院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 沧州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分配原则的意义,提高教职工待遇,结合当前学院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校内津贴发放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发放标准:
1、课时费标准:正高级职务(含取得任职资格,下同)每标准课时55元;副高级职务每标准课时50元;中级职务每标准课时44元;初级职务每标准课时39元;见习期教师每标准课时33元。
2、综合目标奖励标准: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总额÷专任教师人数×85%=1450元。
3、岗位津贴标准:
正校级: 3300元/月
副校级: 2800元/月
正处级: 2200元/月
副处级: 2000元/月
正科级: 1800元/月
副科级: 1400元/月
一般干部
正高级职务:2000元/月
副高级职务(高级技师):1600元/月
中级职务(技师):1400元/月
初级职务(高级工):1200元/月
员级、见习期(中、初级工):1100元/月
二、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1、根据津贴增资额度和津贴标准提高比例,各系经费划拨占学宿费比例进行如下相应调整:
(1)有实验室等相关管理任务的系部:物理与电子信息系、化学与环境科学系、计算机系、生命科学系、机电工程系划拨经费分别由14.5%调整至17%。
(2)其他系部:中文系、法政系、英语系、美术系、历史系、音乐系、数学系、体育系、教育系、经济管理系划拨经费分别由14.5%调整至16%。
2、各系部每学期初制定本部门的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课时津贴报教务处审核,岗位津贴报人事处审核后,本学期内不得再变动。除规定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辅导员津贴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津贴发放名目。
3、鼓励行管教辅人员在不影响行政工作的同时,积极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机关行管人员中,专业技术职务为高校教师系列的,原则上应承担一定数额的教学任务。系部行管教辅人员可在每学期初上报的津贴分配方案中,选择享受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如选择岗位津贴,则不享受课时津贴,如选择课时津贴,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1)正职:每周12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2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500元岗位补贴。
(2)副职:每周14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4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400元岗位补贴。
(3)一般人员:每周10节标准课时内享受课时津贴,超过10节的部分不再享受,同时每月享受300元岗位补贴。
三、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